出国工作感染疾病,谁来承担出国工作回国后的赔偿责任?
2021-10-12 浏览 普通资讯

    之前,江苏省海门法院就一起提供劳务劳务人员的受害责任纠纷认定,外派劳工原告樊某虽回国10天后感染了恶性疟疾,但是由于原告樊某在被劳务公司所在地患该病的几率明显高于在被劳务派遣国感染的几率,因此认定原告为在出国工作期间感染了疾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负责赔偿。


2012年,原告樊某与被告人张某挂靠的海外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并向张某支付了报名费到非洲某国从事建筑工作。2015年度,被告人张某将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送达原告樊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送原告回国。返回10天后,原告深为不舒服,在医院确诊为恶性疟疾。为了控制病情,原告辗转多家医院,共支付医疗费15万余元。之后与被告人张某及所挂靠的出国劳务公司协商赔偿不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时,被告人张某认为,原告系回国后染上疾病,并不是在出国时被感染,与被告无关。而且原告系患有疾病,《侵权责任法》并不是明确规定应受保护的法益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诉。


经海门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樊某的常住地是江苏省启东市,根据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说明,该市从目前查到的资料中没有发现恶性疟疾的流行,根据原告回国前的工作环境、原告回国时间和恶性疟疾潜伏期的医疗常识,自2000年起未发现本地感染者中没有发现过任何本地感染者,可以确定原告系在国外工作时患有恶性疟疾,且众所周知该疾病是高度传染性的,原告感染这种疾病与其工作环境有很大关系,与在其他工作环境中工作相比,在该环境中患此病的机率明显增加,例如,作为雇主,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和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的义务,因此,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最后判决被告雇主张某向原告樊某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法官提醒:在出国劳务方面,国外,尤其是非洲等热带国家,经常爆发我国不常见的恶性传染病,由于我国公民普遍缺乏对这类疾病的天然免疫能力,极易受感染,甚至丧命。外派劳务人员应高度重视热带地区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及时注射疫苗,注意保持卫生和良好生活习惯,有病要及时就医。国外劳务公司和组织者也应具备相应的防控意识,及时组织劳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工作,不能任由疾病防控经验不足的出国务工人员在热带地区生活,并且提前组织注射,尽量避免因染病而引起的医药费负担过大的情况。